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原由戚留刚家管理使用,1971年因上蔡县农行建储蓄所,被上诉人戚留刚按当时杨集公社杨集大队的调整搬迁后,争议的土地一直由上蔡县农行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理使用至今。被上诉人戚留刚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杨集镇营业所、信用社颁发的上国用(1993)字第14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供的主要依据是原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及证人证言,而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现已失去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明当时土地房产所有权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现仍然具有产权的证明;对已经调整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人证言证明土地应予返还给被上诉人戚留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被上诉人戚留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撤销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戚留刚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戚留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