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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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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雷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答辩称,在事实上,上诉人李雷吸毒成瘾已经由汝南县公安局进行了认定,我们对其进行的是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在程序上,我们的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了单位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答辩称,在事实上,上诉人李雷吸毒成瘾已经由汝南县公安局进行了认定,我们对其进行的是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在程序上,我们的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了单位印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主体上,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依法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综上,上诉人李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雷于2012年5月25日吸食毒品被汝南县公安局抓获后,因查明其多次吸食毒品,汝南县公安局责令李雷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2日,上诉人李雷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再次吸食毒品,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呈阳性,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上述情形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关于吸毒成瘾认定的规定。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李雷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关于上诉人诉称的吸毒成瘾认定问题,由于汝南县公安局已认定上诉人李雷为吸毒成瘾人员,才责令上诉人李雷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上诉人再次吸食毒品,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认定其为吸毒成瘾人员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雷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