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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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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忠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复函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应由忠祥公司向洛阳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洛阳市发改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呈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取得核准文书后再向洛阳市商务局及省商务厅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应由忠祥公司向洛阳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洛阳市发改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呈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取得核准文书后再向洛阳市商务局及省商务厅报请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即发改委作出的核准文书才是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定文书和法定条件,故该复函在程序上不是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程序,在公文形式上亦不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书。

三、省商务厅是行使审批设立外资企业职权的行政主体,复函不是省商务厅审批设立外资企业的前置条件。

1、忠祥公司申请的外商投资股权并购及增资申请,省商务厅是独立行使审查、核准职权的行政主体。因复函不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故复函的函件及其答复内容不是设立外资企业或外资并购审批的前置条件。该复函虽然实际上被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视为审批的前置和必要条件,但该事实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省商务厅未予审批的法定理由。

2、本案中,忠祥公司向省商务厅提出外商投资股权并购及增资申请时,没有取得发改委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因取得核准文件的前置程序缺失,实质上其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故商务厅未予审批的行为与发改委复函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行终字第333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雅芳

审  判  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O一四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