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商建公司因不服义马市人民政府向王东及义马农信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3年11月3日向三门峡市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未最终审结。现商建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又于2009年7月13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一审对其重复起诉予以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 ○ 一 四 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