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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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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判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312015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来源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当

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312015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来源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当予以维持。原告提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对其请求撤销被告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12015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俭

审  判  员  吴 行 州

人民陪审员  赵    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少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