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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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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0 17:40:3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天

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0 17:40:38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天增,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艳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俊平,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