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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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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撤销立案决定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诉撤销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诉撤销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