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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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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花与济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李青花与济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上诉人富泰华公司辩称:其公司对员工住宿没有特别要求。事发当天是周六,史兆武下班后回宿舍拿东西再回家休息在情理之中,并没有改变回家的目的,仍属下班途中。史兆武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

被上诉人富泰华公司辩称:其公司对员工住宿没有特别要求。事发当天是周六,史兆武下班后回宿舍拿东西再回家休息在情理之中,并没有改变回家的目的,仍属下班途中。史兆武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审法院引用该文件中正当程序的内容,认为市人社局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管理人的行政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市人社局未向史兆武家属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情形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工伤[2005]10号复函内容不相符合,一是史兆武是直接到达临时居住所,该复函的条件是“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二是市人社局未提供史兆武是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证据,因此,市人社局适用该复函文件,认为史兆武发生事故时不属于上下班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智 忠

审  判  员    任 秀 娥

审  判  员    聂 文 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生 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