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1、市人社局未对高关付、潘光福进行调查询问,该二人也未出庭作证,故二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应采纳;2、肖瑞宣与张德术系亲戚关系,且肖瑞宣事发时不在现场,故对肖瑞宣的证言应不予采纳;3、在对张德术受伤原因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认定张德术系坠落受伤证据不足;4、张德术系自身疾病发作受伤,并非坠落受伤。其他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辩称:其局在行政程序中曾委托鉴定机构对张德术的受伤原因进行鉴定,但因不属于鉴定范围被退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地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张德术所受伤害系自身疾病发作引起。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张德术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他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被上诉人张德术辩称:1、其受伤原因因不属于鉴定范围而无法鉴定,但其从高空坠落是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2、本案历经复议、诉讼等漫长法律程序,距其发生事故已经两年八个月,目前仍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生活十分困难,大地公司是在故意拖延时间。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张德术所受伤害系何原因造成。张德术发生事故当天的济源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张德术系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约4米处坠落伤及头部,因该记载距离事故发生时间最近,内容真实可信,且与肖瑞宣的笔录内容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张德术系从高处坠落导致脑部受伤,故对其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大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审 判 员 聂文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生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