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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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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敏诉张培军原审被告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综上,张培军请求撤销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豫公交决字[2013]第410726-290025330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张现敏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

综上,张培军请求撤销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豫公交决字[2013]第410726-290025330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张现敏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张培军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元,均由张培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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