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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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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人社局在接到李某某等13人的投诉后,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3]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在人社局作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人社局向上诉人富源鑫洋公司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人社局在接到李某某等13人的投诉后,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3]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在人社局作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人社局向上诉人富源鑫洋公司下达了新人社监询字[2013]第2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新人社监令字[2013]第200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人社局认为富源鑫洋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支付贾某某班组的工人工资。2013年7月26日,人社局作出新人社监理字[2013]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富源鑫洋公司不执行新人社监令字[2013]第200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为富源鑫洋公司违法行为的等次为较重,但人社局未提供富源鑫洋公司影响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证据,且人社局收到富源鑫洋公司提供的关于贾某某承包公司水电工程情况说明,证明富源鑫洋公司针对人社局的要求作出过说明,故人社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3]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人社监罚字[2013]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本判决送达后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