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郏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郏县人民政府为王海彬颁发郏国用(2010)第G01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在未查清“北至三米路”是否存在的情况下,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海彬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海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殿卿 审 判 员 邹耀东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