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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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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彬诉周向许、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颁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认为,郏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郏县人民政府为王海彬颁发郏国用(2010)第G01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在未查清“北

本院认为,郏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郏县人民政府为王海彬颁发郏国用(2010)第G01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未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在未查清“北至三米路”是否存在的情况下,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海彬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海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殿卿

审  判  员    邹耀东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