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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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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灵统诉郏县人民政府、杨安利行政答复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上诉人杨安利答辩称,鲁山县人民法院(2007)鲁行初字第088号行政判决,让鲁山县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答复,而鲁山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而在3年8个月后作出答复,该答复属程序违法;该答复属于答非所问

被上诉人杨安利答辩称,鲁山县人民法院(2007)鲁行初字第088号行政判决,让鲁山县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答复,而鲁山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而在3年8个月后作出答复,该答复属程序违法;该答复属于答非所问,鲁山县人民政府答复不是按照判决书规定对阿灵通、孙锦秀的申请进行答复,而是将鲁山县人民政府已经确权的房产让阿灵通、孙锦秀继续居住使用,侵犯了杨安利的合法权益;鲁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时(2008)鲁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答复与生效的民事判决相冲突。关于鲁山县人民政府所说土地证被撤销一事,与事实不符,根据平顶山中级人民院(2013)平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杨安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到保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同意上诉人阿灵通、孙锦秀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2014年6月9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再字第02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认为“……该争议房产应属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阿灵统作为该争议房产的继承人,对该房产亦享有继承权,阿灵统在该房产中居住并不构成侵权。……”判决: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告杨安利、杨小利、杨庚利、王姣、杨帅林、杨冠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鲁山县人民法院(2007)鲁行初字第088号行政判决书”的答复》中“一、考虑阿灵统、孙锦秀目前的生活状况,其现仍可居住在争议之房。……”的内容,鲁山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享有设定该居住权的法律依据,也与当时已生效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相矛盾,属超越职权。且该答复行为作出前未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属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阿灵统、孙锦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海军

审 判 员  郑殿卿

审 判 员  邹耀东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