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在得到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的指定管辖通知书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听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撤销苗原在原郊区建环委办理的编号为2001-D-补-28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行政审判活动的一项原则,被上诉人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苗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