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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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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继军不服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有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本案的发生原告李继军负有一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有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本案的发生原告李继军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李继军虽然在厮打过程中受伤较重,但其也存在打伤第三人婆婆及儿子的事实。被告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李继军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其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原告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继军要求撤销遂公(灈)行罚决字[2013]第2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继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魏纪宾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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