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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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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生、南阳市交通局为交通运输管理及返还车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上诉人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答辩称:被答辩人的《答复》并非因当事人提出确认产权请求而答复的,是经过了解情况并核对基本书面材料后,把当初南阳畅达公司对公司管理的豫RT—0591出租车因拖欠内部管理费和交通费而处

被上诉人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答辩称:被答辩人的《答复》并非因当事人提出确认产权请求而答复的,是经过了解情况并核对基本书面材料后,把当初南阳畅达公司对公司管理的豫RT—0591出租车因拖欠内部管理费和交通费而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答复》并不涉及产权归属确认问题,并非行政确权,且该《答复》并未否认上诉人对该车辆的任何权利,不属于违法行为。因该车欠交规费,答复人即通知产权单位畅达公司经理魏明革,至于魏明革将该车通知停放回公司院内催缴内部管理费和垫交的规费,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宜,答辩人无权干涉。该车停放在公司院内,本身就是驾驶员的自愿行为,并非答辩人扣押,无需答辩人告知车主或驾驶人员。至于该车魏明革通知停放公司后,该车如何过户、变卖或转让,则是畅达公司内部的管理事宜,现豫RT—0591出租车仍在正常经营,该车去处明确,不存在答辩人有违法之处。本案不排除属讹诈之诉,应转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生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豫RT—0591机动车行车证载明车主为牛会生、南阳畅达公司联营分公司,交运管豫宛字0025591号公路运输营运证载明单位为畅达公司,车辆行驶证号豫RT—0591。被上诉人追缴规费及公路养路费违章车辆暂扣凭证是对准畅达公司,其作出的《答复》仅是对追缴规费的过程予以叙述,对该车纠纷问题告知王国生应通过法定程序与畅达公司或现车主之内解决。该《答复》没有对豫RT—0591出租车归属进行确认,也没有对王国生设置权利和义务,并未侵害王国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王国生请求确认《答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国生一审诉讼中虽然提交两份车辆买卖协议,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两份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效力,本案中不作评判。因为上诉人王国生没有提交车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车辆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上诉人从其手中将该车扣押的有效证据,现原豫RT—0591号出租车更换车辆后仍在进行营运。其请求返还车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也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其购买了该车,应先确认车辆产权归属后另寻途径主张权利。关于被上诉人称不排除王国生属讹诈之诉,应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问题,现卷中材料不能证实王国生之诉讼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存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形,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国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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