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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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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凤勤、、邢飞、剧玉芳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上诉人鼎诚物业公司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邢建明是从椅子上滑倒在地而受伤,属于事故。但邢建明并不是滑倒的,他是发病倒地而伤的,属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上诉人鼎诚物业公司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邢建明是从椅子上滑倒在地而受伤,属于事故。但邢建明并不是滑倒的,他是发病倒地而伤的,属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适用范围、也不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颈髓损伤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对该工伤的认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工伤正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合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一审第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中,死者邢建明于2013年7月10日夜上岗值夜班时从椅子上滑倒(一审原告起诉状中亦认可邢建明从椅子上滑倒在地)受伤,最后医治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工伤(亡)。一审被告认定工伤(亡)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驳回原告诉求是适当的。上诉人上诉称邢建明是患病发病摔倒受伤,缺乏证据,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志 谦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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