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安富有称土改时其在安阳市郊区东郊乡大营村分得房屋2间,1999年房屋被大营村道路改造占用后委托安好付替其办理了宅基地申请手续的上诉理由除了其个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土地是基于拆旧而申请的新宅基,因关联旧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安富有,办理新宅基申请手续和为新批宅基地实际缴纳相关费用的人也不是安富有,安富有既不符合申请新宅基地的条件,又未实际履行申请手续,而是安连生假冒其名义进行了骗批,文峰区人民政府确认安富有对争议土地不享有使用权并无不当。因安阳市区划调整,原属郊区管辖的大营村已划归文峰区辖区,文峰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原郊区人民政府针对大营村所作行政决定的效力进行认定,安富有以文峰区人民政府与郊区人民政府系同级单位,其作出的《关于安富有与安连生、李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答复》否认原郊区人民政府的批文,是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富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阎丽杰 审 判 员 蔡 梅 审 判 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