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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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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5:44:1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5:44:1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室主任。

被执行人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松海。

委托代理人屈小雨,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牟建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市鸿源鸭业养殖有限公司在姚家镇北岗村南侧、中三路东侧所建设的饲料厂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年)牟建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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