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会珍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袁春岭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0年11月第三人袁春岭提出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经所在村组代表讨论同意,所在村委会同意,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调查,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同意报批,该宅基地审批表显示的宗地草图丈量日期为2010年11月1

2010年11月第三人袁春岭提出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经所在村组代表讨论同意,所在村委会同意,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调查,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同意报批,该宅基地审批表显示的宗地草图丈量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2013年6月17日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宅基地申请进行了审批。2010年11月10日袁春岭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表,该土地登记申请表显示的宗地草图丈量日期为2010年11月12日,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和地籍勘丈记事显示的均是2010年11月12日,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为同意,审核人薛俊峰签名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

为化解原告与第三之间的纠纷,2012年3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所在的村小组、村委会以及城关镇政府,对《城关镇西街村村民袁春岭与袁根岭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镇政字[2009]27号)作出释明,释明的内容为:该文件“由房产评估机构对三间平房估价,袁春岭把房款一次性交付给袁根岭,房产归袁春岭所有,地皮归袁春岭使用”一句中的“地皮”指的是袁春岭申请确权给自己的“老宅基”。“老宅基”的“四至”,东邻袁根岭购买南街村的宅基地,西邻袁小付的宅基地,北邻王月兰的宅基地,南邻路(1.6米,该路是从“老宅基”中扣除的通道。)东西宽10.2米,南北长10.5米。该释明村小意见栏有郭建明签名盖章,意见为情况属实,西街村委会和城关镇政府意见均为同意村小组意见,均加盖有公章。本案审理中被告不能提供向原告送达该释明的证据,原告否认在庭审前见到过该释明。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在给袁春岭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2013年4月10日向袁根岭送达《指界通知书》、《土地登记认界通知书》,被告提交的两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显示的送达地点为袁根岭家,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一份为“拒签”,另一份为“谁来我也不签字,也不接收”,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栏均由送达人吕辉、师义本、郭建明签名。2013年6月20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310080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会珍与第三人袁春岭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一直存在纠纷,2009年8月8日临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城关镇西街村村民袁春岭与袁根岭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镇政字[2009]号文件。该处理决定作出后,原告与第三人对其中的“地皮”的使用权范围存在争议。2010年10月10日第三人提出宅基地审批申请,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袁春岭颁证程序中,鉴于双方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为明确双方争议“地皮”的使用范围,西街村十组组长郭建明、西街村委会以及城关镇政府,作出《对城关镇西街村村民袁春岭与袁根岭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镇政字[2009]27号)释明,该释明对“地皮”的四至、长宽距离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因该释明的内容直接涉及原告与第三人对争议土地使用的确认,西街村十组组长、西街村委会以及城关镇政府在作出该释明时,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作出该释明后没有向原告送达,对该释明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在确认用地边界时,两次向原告送达《认(指)界通知书》时,仅证明原告有不签字、拒收的情况,不能证明已将《认(指)界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履行了送达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并未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明确的确权决定,且被告的办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对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0日为第三人袁春岭颁发的临集用(2013)第000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少武

审  判  员:王西旺

人民陪审员:乔光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胡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