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因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原告提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娄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娄建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王西旺 代理审判员 王鲁君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