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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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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5:50: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

赵正军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5:50: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岳希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仝风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白江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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