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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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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从被告受理复议申请日至送达赵正军复议决定之日已超过60日,复议机关程序存在瑕疵,但鉴于赵正军复议的内容是郑州市物价局不作为,郑州市物价局已在复议期间作出了处罚决定,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已无必要,故赵正军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正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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