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振虎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12、对韩丽敏、杨某所做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证明:2013年6月17日,韩丽敏邀请其朋友杨某、张某到麻屯吃烧烤,去麻屯途中路过张振虎家村口,故接了张振虎一起去。约21点左右,韩丽敏建议两女友再到森农庄园,途中在

12、对韩丽敏、杨某所做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证明:2013年6月17日,韩丽敏邀请其朋友杨某、张某到麻屯吃烧烤,去麻屯途中路过张振虎家村口,故接了张振虎一起去。约21点左右,韩丽敏建议两女友再到森农庄园,途中在张振虎家村口让其回家,张振虎要求一起前往森农庄园。约24点结束,从森农饭店出来时,张振虎不慎摔伤左膝部。张振虎摔伤与工作无关,也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更不是工作原因所致。

13、洛人社非工伤认字[2014]第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张振虎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14、洛阳市工伤认定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振虎与被告军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军大公司下属的绿幽幽菜店从事监管工作。2013年6月17日晚7点左右,张振虎应单位经理韩丽敏之邀,和韩的两女友到麻屯吃饭。因路边摊人多、车噪音大,简单吃了一点后,四人又于当晚9点左右移至森农庄园聚餐,12点结束。从森农庄园出来时,因天黑路况不明,张振虎不慎摔伤左膝部。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膝髌骨骨折。

2013年11月5日,原告父亲代表原告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依程序调查后,以张振虎当晚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摔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2014年7月7日作出洛人社非工伤认字[2014]第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又以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虎应韩丽敏之邀吃饭,结束后不小心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范围。原告张振虎主张因工作原因吃饭,汇报工作及公务接待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市人社局作出洛人社非工伤认字[2014]第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人社局做出的洛人社非工伤认字[2014]第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田美娜

人民陪审员:杨  柳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