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临颍县房管局答辩称:1999年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时,上诉人罗西州是持有土地证的,临颍县房管局的颁证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由于年代久远,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的颁证档案丢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5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关于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5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事实依据?临颍县房管局作为房产登记机关,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本案临颍县房管局并没有提交1999年12月29日为上诉人颁发临证字第99076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的颁证档案和事实依据。同时,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颁证实际存在的唯一事实依据临国用(1999)第0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故应当认定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罗西)颁发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在起诉临颍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罗西州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中,其原告的主体资格已被确认,鉴于土地和房产的一体性,赵家村委会在本案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上诉人罗西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5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西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王三超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