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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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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西州因临颍县王岗镇赵家村委会诉临颍县房产管理局颁发临证字第990764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审被告临颍县房管局答辩称:1999年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时,上诉人罗西州是持有土地证的,临颍县房管局的颁证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由于年代久远,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的颁证档案丢失,请求

原审被告临颍县房管局答辩称:1999年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时,上诉人罗西州是持有土地证的,临颍县房管局的颁证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由于年代久远,临颍县房管局为罗西州颁发房产证的颁证档案丢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关于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事实依据?临颍县房管局作为房产登记机关,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本案临颍县房管局并没有提交1999年12月29日为上诉人颁发临证字第99076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的颁证档案和事实依据。同时,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颁证实际存在的唯一事实依据临国用(1999)第0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故应当认定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罗西)颁发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被上诉人赵家村委会在起诉临颍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罗西州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中,其原告的主体资格已被确认,鉴于土地和房产的一体性,赵家村委会在本案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综上,上诉人罗西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临颍县房管局为上诉人罗西州颁发临证字第990764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西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王三超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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