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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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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英不服叶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杜英的邻居王庆云(王峰伟之父)家在自家责任田建房,影响了原告杜英耕种。原告杜英反映后,叶县国土资源局向王峰伟下达了叶国土[2011]第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但一直未拆。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杜英的邻居王庆云(王峰伟之父)家在自家责任田建房,影响了原告杜英耕种。原告杜英反映后,叶县国土资源局向王峰伟下达了叶国土[2011]第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但一直未拆。为此原告杜英不断上访。2012年10月两会期间,为维护两会秩序,叶县城关乡党委、政府与原告杜英达成协议:给原告杜英2.2万元经济补偿,原告杜英同意停访息诉,该笔款已被原告杜英领走。2014年2月份城关乡政府对王庆云(王峰伟之父)家的违规建筑拆除后,原告杜英又于2月24日、25日两次赴京非访,受到北京相关部门训诫后被谴回。2014年3月4日原告杜英又进京非访,3月8日上午被接回,下午又返回北京,3月11 日下午在天安门东地铁口携带百余份传单准备散发时被当地警方查获。接回后叶县公安局对其2014年3月4日、3月11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杜英不服该决定,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平顶山市公安局复议期间,原告杜英又于2014年5月9日以同一事实到北京非访,并在中南海附近大声吵闹,制造混乱,向乡政府接待人员要钱施压,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6月18日、19日又到北京大使馆、中纪委周边滞留,有意表明上访意图,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到久敬庄救济中心批评教育后被谴回。被告叶县公安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原告杜英的行为属非法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杜英两次非访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杜英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叶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叶公(城)行罚决字【2014】0104号、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杜英在其诉求解决的情况下,多次进京非访,事实清楚,被告叶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安局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认原告杜英的行为是非正常上访,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杜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英认为自己是正常上访,并提出即使处罚也不应当由叶县公安局来处罚,应当由北京公安局处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叶县公安局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杜英要求被告叶县公安局赔偿其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建辉

审  判  员    冯京伟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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