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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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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会与获嘉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经原告许世会申请,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将位于获嘉县小西关的180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原告作为住宅用地,并为原告颁发了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1月20日被告获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经原告许世会申请,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将位于获嘉县小西关的180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原告作为住宅用地,并为原告颁发了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1月20日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许世慧持有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内容为:“许世慧你于2001年5月份取得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土地座落于获嘉县城关镇小西关村,因你不是小西关居委会居民,不具备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资格,你在2001年5月份办理该处土地登记时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注销你所持有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不服于2014年2月10日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复决(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获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许世慧持有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14年4月17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本条款并没有对使用国有土地的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是小西关居委会居民,不具备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资格,土地登记时有意隐瞒事实为由,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本案中,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注销的程序不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且被告作出注销决定前未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程序违法。综上,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许世慧持有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许世慧持有的获国用(籍)字第200106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缴费票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来福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李  超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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