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陆庄三组和陆庄村委会争议的土地一直由陆庄村委会管理至今四十多年,根据争议土地的历史演变及实际使用情况,温县人民政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争议土地确权归陆庄村集体所有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处理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及偏袒陆庄村委会的理由缺乏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县南张羌镇陆庄村三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陈安国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