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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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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富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18、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2月25号作出的济价证鉴字【2014】13号关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局将该鉴定结论书分别送达李富玲和王小贵的送达回执。鉴定结论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3RT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的

18、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2月25号作出的济价证鉴字【2014】13号关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局将该鉴定结论书分别送达李富玲和王小贵的送达回执。鉴定结论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3RT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的价格为450元。

19、其局从公安网上下载的关于李富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打印材料。

20、其局2014年4月4日对李富玲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

录。证明其局在处罚前告知了李富玲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听取了李富玲的陈述和申辩。

原告李富玲对王屋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王屋分局提交的证据都是假的,所调查的保安与王小贵有利害关系,说的不属实,且两个保安说的时间也不一致;对调查其的笔录不认可,要求王屋分局提供调查时的执法记录仪。

第三人王小贵对王屋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第三人王明明对王屋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原告李富玲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其手机2013年8月份的通话清单。并称有人把其家烧了,其打110电话报警,无人处理,其才去北京上访。

被告王屋分局对李富玲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王小贵对李富玲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同王屋局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王明明对李富玲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同王屋分局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王屋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其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李富玲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李富玲曾与王小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隔阂。2013年3月8日下午,李富玲将王小贵的办公室即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八楼南侧电梯口西第一间屋的屋门蹬坏;当晚李富玲又在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院内将王小贵的牌号为豫US1887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2013年4月3日,李富玲再次将王小贵的办公室的屋门蹬坏;2014年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在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通往栲栳村的路线的铁路桥南,李富玲将王小贵的牌号为豫US1887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价格鉴定,王小贵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价格为450元。经调查,王屋分局认定李富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4年4月4日向李富玲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听取了李富玲的陈述和申辩。同日,王屋分局作出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富玲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王屋分局于2014年4月5日向李富玲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王屋分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开始进行执行,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王屋分局认定李富玲将王小贵办公室的门蹬坏以及将王小贵的轿车玻璃砸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富玲称其没有毁坏王小贵办公室的门以及王小贵所开的车是其自己的,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王屋分局认定李富玲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并无不当。李富玲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王屋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富玲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王屋分局在对李富玲处罚前已向李富玲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听取了李富玲的陈述和申辩,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李富玲认为王屋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王屋分局对李富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2014年4月4日作出的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富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小  龙

审  判  员  董  素  萍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新  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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