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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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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不是征收或土地性质变更,性质是集体土地。涧西区2011年收回集体土地,之后发生的征收,这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不是征收或土地性质变更,性质是集体土地。涧西区2011年收回集体土地,之后发生的征收,这一情况不代表上诉人使用土地是集体土地。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暂行办法已经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表明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南村村委会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审程序合法。三、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审一致,根据合法有效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3]363-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裁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13、14、16、17、18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1号裁决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涧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1号裁决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艺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