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当庭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不是征收或土地性质变更。土地是集体土地。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暂行办法已经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南村村委会当庭口头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审程序合法。三、上诉人上诉请求及上诉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审一致,根据合法有效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3〕363-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裁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13、14、16、17、18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据《洛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8号裁决书,依据不充分,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涧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洛政集裁字〔2012〕第8号裁决书。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艺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