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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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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诉宝丰县房产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土地行政颁证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审法院再查明,2013年12月27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宝丰商城的价值进行了核实评估,平中企评报字[2013]第005号资

原审法院再查明,2013年12月27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宝丰商城的价值进行了核实评估,平中企评报字[2013]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宝丰商城的评估价值为1835万元。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恩敬作为农行宝丰支行工作人员,在受委托处置宝丰商城资产的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未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将宝丰商城房屋建筑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朱恩敬应当明知在没有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将宝丰商城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可能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其没有提出异议,并配合龙腾公司将房产予以登记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宝丰房产局撤销为龙腾公司颁发房产证的决定,程序上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并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正确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腾公司负担。

上诉人龙腾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回避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的情形;2、原审判决以刑事判决认定农行宝丰支行工作人员有罪免罚来确定宝丰房产局撤证行为正确,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宝丰房产局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房产部门在房屋登记中的错误行为已经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此次房屋登记行为中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多人,综合整个过程的错误行为,宝丰房产局的撤证决定本照的是有错必纠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农行宝丰支行述称,农行宝丰支行在办证期间没有提交任何虚假资料,没有任何过错,纯粹是被动参与。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有二审开庭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宝丰县人民(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均认定,农行宝丰支行工作人员朱恩敬在将宝丰商城房屋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过程中,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证明宝丰房产局该房屋登记过户行为存在违法之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予以纠正,虽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龙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忠海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邹耀东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