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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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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香琴与被告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灵宝市公安局作出对马香琴财产的扣押、没收决定,是在其刑事侦查案件中所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本院认为,灵宝市公安局作出对马香琴财产的扣押、没收决定,是在其刑事侦查案件中所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香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马香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全国

人民陪审员    李茜彤

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