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灵宝市公安局作出对马香琴财产的扣押、没收决定,是在其刑事侦查案件中所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香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马香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全国 人民陪审员 李茜彤 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