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具备对被上诉人不服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上诉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未对被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事项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即以“征收土地是省政府作出的批复,我局无受理权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徐 莉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