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林州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林州市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郝晓东与郝东亮之间存在相互殴打的行为,且相互印证,故郝晓东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林州市公安局办理本案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但未对郝晓东的实体权利造成实际影响,一审判决将该程序问题认定为瑕疵,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郝晓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审 判 员 袁武明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