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具有核准权,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对春华国际茗都C-1地块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时,提交了办理建设项目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平发改审服[2011]118号核准通知、平发改审服[2012]3号核准通知,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玉科 审 判 员 宋忠海 审 判 员 赵海军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