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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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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东方花园有限公司诉韩坤峰、韩福丽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由卫东区人社局承担举证责任。从卫东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自始至终不能排除韩明珠在外是否有其他居住场所,也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由卫东区人社局承担举证责任。从卫东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自始至终不能排除韩明珠在外是否有其他居住场所,也不能排除韩明珠是否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排除了对原审第三人有利的证据,因此我们撤销了卫东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韩坤锋、韩福丽述称,1、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卫东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证言,全部是其内部员工且排除性使用。我方向卫东人社局提供的东方花园酒店员工韩学欣的证言,证明韩明珠与白万鹏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提交的赵文成的原始证言证明白万鹏、韩明珠在其房子租住已有一年左右,并且当时韩明珠的母亲与外婆与赵文成对话时有原始录音。这些证据在第一次工伤认定时全部向卫东区人社局提供过,但被全部排除。2、在诉讼中,韩明珠的父亲提供有韩明珠与白万鹏回赵文成家必经路上一个小卖部男老板的通话录音,在一审播放过,证明韩明珠与白万鹏近一年时间每天晚上九点多回住处都经过小卖部,且二人还欠该小卖部60多元钱。这些能够证明韩明珠在大营十组居住的事实,却被三年时间、五个程序、三个机关全部忽略。请求法庭查明事实,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韩明珠所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是在下班途中是应当查明的事实。通过综合分析卫东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和卷宗其他材料,本案尚不能排除受害人韩明珠除单位宿舍外另有住处及下班后是为回其他住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卫东区人社局作出平卫(人社)工伤认定【2013】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人社复决[2013]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卫东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卫东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玉科

审  判  员    郑殿卿

审  判  员    赵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