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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俊秋与郑州市商务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4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应当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对证据5的真实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4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应当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证据6-9,被告的异议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超出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采纳。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9同被告的质证意见。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是被告向原告公开的信息,但被告未依照原告的申请公开《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相关材料信息。第三组证据仅仅是张海望个人的说明,没有被告的签章,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对法律依据的适用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缺少证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也未出具证据证明证人是其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该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刘俊秋系原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职工。郑州市商务局为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的上级主管单位。2005年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进行改制,改制后的企业为郑州市西苑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1、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2、职工安置方案和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3、《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作出了书面回复,内容为:“1、关于申请公开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的信息,属于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到郑州市嵩山北路4号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我局予以提供。2、关于申请公开《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的信息,因我局未制作或获取,故无法予以提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答复。附件包括:1、《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2、《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方案》;3、《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情况和职工安置情况的报告》。”当日,原告签收了该回复并收到上述附件。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另查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于2005年11月13日经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通过,该方案中载明:“全体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备案”。2009年10月19日,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向被告出具了《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情况和职工安置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中显示: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的职工已全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被告辩称其对《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仅有审核的权利,没有备案的义务。

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三项。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前两项政府信息,原告予以认可。关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所作的回复中第二项称因该局未制作或获取,故无法予以提供。

《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于2005年11月13日经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通过,该方案中载明:“全体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备案”。2009年10月19日,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向被告出具的《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改制实施情况和职工安置情况的报告》中显示: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西苑副食品商场的职工已全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应当存在,并报郑州市商务局审核。诉讼中,被告辩称其对《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仅有审核的权利,没有备案的义务。审核即是审查核准,行政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对于其审查核准的事项应当留存有相关档案材料。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地搜寻,并将其搜寻的结果及未获取的理由告知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搜寻,被告也未提供证明该政府信息其未获取的证据。故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所作的回复中的第二项内容“关于申请公开《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的信息,因我局未制作或获取,故无法予以提供”缺乏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被告郑州市商务局应当对原告刘俊秋申请公开《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郑州市商务局于2013年11月6日对原告刘俊秋所作的回复中的第二项;

二、责令被告郑州市商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刘俊秋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商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铁 莹 莹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人民陪审员  张 昭 科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海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