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薛秀菊因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征收补偿的房屋,位于李斯路旧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为60.72平方米,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上诉人薜秀菊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一、本案征收的房屋不是旧城改造是商业开发的问题。本案从上蔡县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征收补偿的房屋,位于李斯路旧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为60.72平方米,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上诉人薜秀菊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一、本案征收的房屋不是旧城改造是商业开发的问题。本案从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本案房屋征收补偿涉及的改造项目,依据的是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上蔡县人民政府2011年11月3日已作出上政【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且,(2012)驻法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对《房屋征收决定》已认定正确。而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上蔡县人民政府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人薜秀菊提出的房屋征收不是旧城改造,是商业开发的问题,依据不充分。二、评估报告没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对评估事项不知情的问题。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涉及一楼门面房补偿的共15户业主,评估机构是由其中12户业主共同选定,推荐评估机构申请中明确写明“同意再次评估,并推荐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附有评估机构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及评估人员程景民、周福星的资质证件,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因此,上诉人薜秀菊虽然没有参与评估事项,但上蔡县人民政府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的依据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三、货币补偿及选择产权调换问题。上诉人薜秀菊要求房屋补偿选择产权调换,但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对产权性质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而上诉人薜秀菊被征收的房屋是一楼营业用门面房,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对薜秀菊被征收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正确。四、至于上诉人薜秀菊上诉称房屋被强拆的问题,则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征补字【2013】第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上诉人薜秀菊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薜秀菊的诉讼请求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薜秀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