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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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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贾桥三组)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贾桥三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蔡县政府的注销决定,依据两个违法事实:一是赵金龙签名并加盖原东关三组印章的两份证明,一份是假造的,另一份内容是虚假的。二是办理本案土地证

上诉人贾桥三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蔡县政府的注销决定,依据两个违法事实:一是赵金龙签名并加盖原东关三组印章的两份证明,一份是假造的,另一份内容是虚假的。二是办理本案土地证时,界址人没有到现场签字。2、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姬俊枝被拆迁162.5平米,已获得500平米补偿,不存在再行补偿。二是姬俊枝申报材料虚假,骗取所得土地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政府注销决定。

被上诉人姬俊枝答辩称,1、政府提供署名为赵金龙的证明材料是三份,其中2003年4月15日出具两份。政府调查时,赵金龙对其中一份只说记不清了。同时政府也未向姬俊枝核查。2、当时办理土地证时,土管局调查工作人员为三人,一人已去世,还有两人。而县政府作出注销决定时,只向一人核查当时情况,是于法不符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3]163号《关于注销姬俊枝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是赵锦龙签字并加盖东关居委会三居民组印章的两份证明,一份是假造的。另一份证明内容也是假的。但从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证实不了上述问题,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正确。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贾桥三组如认为为被上诉人姬俊枝颁发的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存在问题,上蔡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贾桥三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