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南省醋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王勿桥”商标在前,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联姻”商标在后。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生产销售的食用醋商品外包装以及醋瓶内包装上,突出使用“王勿桥伏陈醋”作为其商品名称,且装潢暗底颜色相近,“醋”字字体一样,颜色相同,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商标与河南省王勿桥醋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侵犯了河南省王勿桥醋业有限公司“王勿桥”注册商标专用权。正阳县工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事实清楚,处以销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适当。一审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省联姻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O一四 年 八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