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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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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少晨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杨伟、刘彩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另查明:1999年11月3日刘彩云与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签订售房协议,由刘彩云出资40500元购买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开发的位于南海路549号1号楼西单元二层西户商品房一套,2000年6月5日该物业管理处同意刘彩云将所购房转

另查明:1999年11月3日刘彩云与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签订售房协议,由刘彩云出资40500元购买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开发的位于南海路549号1号楼西单元二层西户商品房一套,2000年6月5日该物业管理处同意刘彩云将所购房转让给原告张少晨,原告共付给刘彩云52500元。2001年6月,刘彩云利用在物业管理处当会记的身份,把1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的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入住该套房屋至今,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5月29日张少晨以被告为杨伟颁证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中,张少晨以应先提起对初始登记的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同年9月4日,第三人杨伟以张少晨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张少晨构成侵权,腾出房屋,此案现无结果,中止审理。同月6日,张少晨以被告为驻马店市天驿晟景演艺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豫剧团)颁证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8日原告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2014年3月12日,张少晨又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有职权办理房屋登记。第三人杨伟经与驻马店市豫剧团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并依照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的要求递交了申请书、协议书、证明、购房票据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经被告审查认为,事实清楚,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了驻房权证字第027118号城市房屋所有权证,该登记颁证行为并无不当。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交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原告起诉时提交了其与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签订的购房协议及发票,但原告购买的是1号楼西单元二层西户,现争议房为1号楼西单元二层东户,两房并不属于同一位置,且杨伟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与驻马店市豫剧团签订协议,从驻马店市豫剧团取得整栋楼房权证后分户转移取得,原告张少晨未提供出驻马店市豫剧团不能签订售房协议和出售房屋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争议房屋产权证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少晨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杨伟颁发驻房权证字第027118号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少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顺 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