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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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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蔡都镇敬老院颁发上国用(1994)字第262716(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本案被告提供的作为土地来源权属的“划拨土地协议书”,庭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本案被告提供的作为土地来源权属的“划拨土地协议书”,庭审中,原告对该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又无法提供该证据原件,且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明其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用地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原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庭审中查明,该争议土地原先就是原告村委的可耕地,在该争议土地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征用的情况下,原城关镇政府安排在原大刘村委集体土地上建房,且该片土地闲置多年,部分被个人无偿侵占,在原告多次申请要求退还土地的情况下,被告不查清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就给第三人颁发上国用(1994)2627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实属办证事实不清,原告要求撤销,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7月1日为上蔡县蔡都镇敬老院颁发的上国用(1994)2627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