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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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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超诉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凤超于2009年7月14日以原安阳县鞋帽服装厂职工的名义,向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填写的《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上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1月。因原告无招工表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凤超于2009年7月14日以原安阳县鞋帽服装厂职工的名义,向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填写的《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上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1月。因原告无招工表手续,按1986年1月参加工作未被核准,被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退回。2009年12月14日原告再次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原告的丈夫原安阳县鞋帽服装厂厂长李保国,于2010年1月18日代表李凤超签字确认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并再次填写了《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经省社保局核准后,被告人保局于2010年1月20日以原告李凤超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为其补办了退休手续并发放了退休证。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0年2月9日为原告以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原告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填表说明第七项: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批准退休后,本表转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因此两被告具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原告李凤超第一次以参加工作时间1986年1月申请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因无招工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被省社保局退回,之后自己自愿将参加工作时间修正为1995年1月,经第二次申请通过两被告上报省社保局核准,由两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庭审认可,依法属于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行为。之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原告所提交证据庭审质证看,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年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两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凤超要求更正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和重新计算缴费年限数额及退休金各项待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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