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上诉人赵正军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报纸、电视等媒介刊登、播出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存在误导相关受众的客观事实,已经侵犯相关受众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一经发现,相对人有权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

本院认为: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报纸、电视等媒介刊登、播出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存在误导相关受众的客观事实,已经侵犯相关受众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一经发现,相对人有权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查处。本案中,赵正军发现相关媒介刊登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向有关职权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其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漏列第三人的问题。本案是赵正军诉上诉人行政不作为,并非是对处理结果的诉讼,故本案无需追加第三方当事人。三、关于移送处理的问题。上诉人称经调查发现相关媒介刊登含有虚假广告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拟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上诉人自2013年3月11日接到赵正军举报并受理后,至今仍未对移送处理做有实质性的推进,显然是无法面对举报人的异议的。一审认定上诉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6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判决正确,应予支持。综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伟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