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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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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金鑫种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农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综上,上诉人金鑫公司目前起诉被诉行政行为的时机尚不成熟,待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定案后,若本案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上诉人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故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虽裁定理由不妥,但裁

综上,上诉人金鑫公司目前起诉被诉行政行为的时机尚不成熟,待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定案后,若本案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上诉人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故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虽裁定理由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二审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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