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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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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黎明中学不服开封县房管局为第三人河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开房权证城关镇字第553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第三人述称:我单位是通过东方资产合法的拍卖程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告要求撤销我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任何道理,原告所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2001)字第100号土地不包含(2004)字第03029号土地

第三人述称:我单位是通过东方资产合法的拍卖程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原告要求撤销我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任何道理,原告所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2001)字第100号土地不包含(2004)字第03029号土地不对,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问题作出了回答。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汴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的(2001)字第100号土地包含(2004)字第03029号土地证,总面积为8000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明中学在2001年7月27日取得位于开封县科技大道北段路东21号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封县国用(2001)字第100号。2004年6月28日原告从该块土地上分割出4130平方米,证号:开封县国用(2004)字第03029号。2009年11月1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原告所欠银行债务过程中,将开封县国用(2001)字第100号土地证及地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开字第5369、5370号)财产予以查封,并下达(2009)汴法执强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2009)汴法执字第3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将上述土地及房屋单方强制过户到东方资产。2011年2月15日被告根据东方资产的申请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证号为:开房权证城关镇字第5530号,未给东方资产颁发房权证。2011年4月20日,被告根据第三人领航置业的申请,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并给第三人颁发了开房权证城关镇字第5531号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2013年10月2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汴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开封县国用(2004)字第03029号4130平方米土地面积它包含在开封县国用(2001)字第100号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开封县房管局有权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登记。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给东方资产颁发房权证的情况下,给第三人领航置业办理了房产登记并颁发了房权证,程序违法,且该房屋是座落在原告仍享有使用权的(2004)字第03029号土地证上,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记载在房屋登记薄上的时间是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本案中东方资产在办理房权登记时未要求房管局颁发房权证,而仅仅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被告的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告依据拍卖公司的竞拍协议,将东方资产名下的房产过户给第三人领航置业,原告提出房产座落的土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在执行中涉及其仍享有使用权的问题并不存在。(2009)汴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该宗地土地包含在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所以,被告给第三人颁证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物权情形,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黎明中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秉坤

审  判  员:焦志强

审  判  员: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艾建民

人民陪审员:张汴民

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童  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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