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金泰公司不服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会议纪要通常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决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本案被诉会议纪要中的第二

本院认为,会议纪要通常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决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但是本案被诉会议纪要中的第二条对原告与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权属界定,并向原告送达了该会议纪要,对该会议纪要进行了外化,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故原告可以对被告作出该会议纪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持有新华街市场通道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该市场业主也仅为原告和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两家,在此情况下,针对两家对市场通道用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应由两家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不应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为由,对该通道使用权在会议纪要里予以确定,该行为应属超越职权。被诉会议纪要第二条结论称“因此,新华街市场被征收后,原通道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争议问题。”该内容使人通常理解为新华街市场已经被全部征收,既然已经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属当然不存在问题。而事实上,本案争议的市场通道用地绝大部分并没有被征收,新华街市场也只是部分被征收,所以被诉会议纪要中的该部分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0日印发的漯政纪〔2014〕32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二院与金泰公司对新华街市场通道产权争议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的第二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胡文建

审  判  员       郭金华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