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陈景丽、代初平、赵坤、王鹿梅、王东风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争议房屋系一审第三人开发建设的楼房,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一审第三人有提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的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给第三人颁发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就无法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争议房屋系一审第三人开发建设的楼房,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一审第三人有提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的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给第三人颁发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就无法实现初始登记”,并非只有初始登记才能证明上诉人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属,被上诉人为一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上诉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上诉人可依据其与一审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景丽、代初平、赵坤、王鹿梅、王东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郭金华

审  判  员        王静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